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72民初3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33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德清
法官助理 钱 菲 书 记 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