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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鑫达便携式机床有限公司与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03民初1303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乡市鑫达便携式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鑫达便携式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新乡市鑫达便携式机床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新伟
书记员 马翊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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