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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丰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隆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1民初1048号
原告莱芜市丰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隆钢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奕隆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江苏艾可森钢绳有限公司、江苏良友钢绳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兴隆拉丝模具有限公司、株洲长江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南通金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南通亿达焊割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海森特重工有限公司、常州宏鹄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以(2019)鲁0117民初7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莱芜市丰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于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莱芜市丰益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田少珍 审判员  刘永杰 审判员  王文花
书记员  吴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