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金属制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T1583XT,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宾。
被执行人: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7204847XT,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华。
被执行人:**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2047354M,住所地**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兵。
被执行人:**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8951184R,住所地**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如华。
被执行人:陈如华,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住**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陈飞飞,男,汉族,1981年5月5日生,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生,住**市崇川区。
关于通州区*****金属制品加工厂申请执行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结构有限公司、**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陈如华、陈飞飞、陈明、管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苏0612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结构有限公司前期已履行2295052.87元,本次恢复执行中,管德新已履行18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通州区*****金属制品加工厂已书面同意免除*****结构有限公司、管德新在本案中的履行责任,余款仅向其余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另查明,被执行人**德金钢结构有限公司有不动产,位于通州区***沈川村十八组,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上述不动产有拆迁意向,2021年6月9日,本院已向通州区***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拆迁权益人民币1611512元。再查明,被执行人**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已订立书面还款计划,且已按约履行了3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兵)订立的还款计划,但该还款计划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12执恢1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洋水箱给水设备有限公司、**德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远东消防供水设备有限公司、陈如华、陈飞飞、陈明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