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791执69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善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善斌,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红,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玉林,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姜成静,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善斌、孙红、宋玉林、姜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初字第0003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执监1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案件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善斌、孙红所有的门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在2019年7月7日进行的第一次公开拍卖中,分别以199000元、196000元、196000元、197500元的价格成交。上述四套房产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设定抵押权,拍卖价款在用于清偿抵押贷款并扣除相关拍卖费用后已无剩余。本院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善斌、孙红、宋玉林、姜成静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魏 兵
执行员 苏 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