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恢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尚开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明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盛   新   海
审 判 员  张   玖   铭
审 判 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涛书记员朱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