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执监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善斌、孙红、宋玉林、姜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赣榆区人民法院向我院递交报告,申请将本案交叉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磊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王善斌、孙红、宋玉林、姜成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32号号民事判决书]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澄 审 判 员  徐明山 审 判 员  倪 洁
法官助理  赵津武 书 记 员  李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