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赣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