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707执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六里桥民营经济创业园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千禧公寓B楼四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8-1号楼合18-2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姜成静,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翔盛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想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姜成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707执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