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393号
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69号1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云、窦姿雯,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茹,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亚洲
人民陪审员 王军华
人民陪审员 徐 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栾海洋
书 记 员 毛新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