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行初29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金海,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盐城市希望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春,该区区长。
出庭负责人孙红,该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芳,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乔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先锋街道办主任。
第三人盐城市建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号汽配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倪俊,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建华,该公司员工。
我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盐城市建诚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第三人盐城市蓝天拆除有限公司强拆行为违法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村
审 判 员 秦广林
人民陪审员 居书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