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

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4民初7887号
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76861713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组团1幢综合楼304室附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7035916281,住所地睢宁县府前西路2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再静、苗苏川,江苏盈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8元,由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