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24执2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4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902000018548,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18]第27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主文内容为: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620.35元。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苏0324民初9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以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拒不按仲裁裁决书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结合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本案的被执行人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马路组团**综合楼**附**,被执行人住所地也不在本院辖区。根据以上事实,本案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