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903行审8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21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盐城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组团1幢综合楼304室附3号。
法定代表人杨灵芝。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罚[2017]4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拆除公司)缴纳加处罚款45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15日组织听证,申请执行人市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圣大拆除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8月30日市安监局向圣大拆除公司直接送达了***监听告[2017]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罚告[2017]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处以4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提出陈述和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圣大拆除公司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申请听证。2017年10月10日,市安监局作出****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圣大拆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圣大拆除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市安监局依法向圣大拆除公司直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圣大拆除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6日,市安监局向圣大拆除公司直接送达了*****[2017]43号《缴纳罚款催告书》。2018年2月1日,市安监局作出****加罚[2017]4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圣大拆除公司加处罚款450000元,同日,市安监局依法向圣大拆除公司直接送达了该加处罚款决定书。2018年4月12日,市安监局向圣大拆除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催告[2018]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圣大拆除公司仍未履行规定的义务,2018年5月9日,市安监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罚[201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圣大拆除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8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市安监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罚[2017]4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安监局作出的****加罚[2017]4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加罚[2017]4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郝月
审判员***
审判员裴森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