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02执3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4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76861713T,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圣大拆除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161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