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住句容市葛村集镇西河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凤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