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80351号
原告: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葛村集镇西河桥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7800339-2。
法定代表人:郑风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2804M。
法定代表人:王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计3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连永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