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

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住句容市葛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郑凤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

法定代表人:何成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65万元、公告费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皖0603执13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汽车(该车辆未能找到,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65035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安徽省怀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王 森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