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民终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福源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葛村集镇西河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郑风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句容市京展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初5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6日提出撤回对(2018)苏11民终262号的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守斌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唐亚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