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3-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章荣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10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61.00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461.00元的冻结;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云旺
审 判 员 陈卫东
审 判 员 吕书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响
书 记 员 潘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