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405执332号
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5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405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联合荣大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胜达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