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财保12号
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一号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胜,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道浦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8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申请财产保全。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本院,并委托本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以上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将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转让、变卖或者设置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新海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