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徐仲裁字第24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徐州仲裁委员会(2015)徐仲裁字第241-1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航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