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保11号
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路以东,徐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开发区道浦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月4日,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向徐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徐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出具审查意见书,认为符合保全条件。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苏03财保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7年1月5日,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军川
审 判 员  袁晓非
代理审判员  曾海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