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6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城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城置有限公司电力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徐仲裁字第24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作出(2018)苏03执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及执行费汇入我院帐户,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8)苏03执36号执行裁定书对徐州城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建航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