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2执48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划拨其银行存款6538元;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G×××××号长安牌车辆,但未能扣押到该车辆;未查到房产、土地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兆柱
审判员 刘根尚
审判员 侍海洲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严星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