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字第00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祁配套区(*东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祁街道育才苑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五日内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无锡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建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