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668号
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育才苑112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4690.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担保。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69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1893元,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