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派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8668号之一
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育才苑112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艳。
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计2710元,保全费1893元,合计人民币4603元,由***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