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盛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举,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保生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