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盛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盛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负责人:**举,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保生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