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766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申请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二中体育台北侧营业房。 法定代理人:保生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吉县鑫祥世纪城3号商业综合楼同等于607866.21元的商铺。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吉县鑫祥世纪城3号商业综合楼价值607866.21元的商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