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2529号
原告:苏州新不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不同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游进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