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2民初4207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金通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
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了欠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南通市三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