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窦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6711号之一
原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窦德兵。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6元,减半收取4493元,保全费3113元,合计7606元,由原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