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398号
原告: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福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林,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黎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香山盘龙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小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田德强
书 记 员 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