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0011号
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望大桥北堍。
法定代表人:姚绍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黎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8元,保全费2826元,合计6934元,由原告苏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金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吴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