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东、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2992号
原告:张东,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良春,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黎明。
被告:胡贤志,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张东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贤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海兰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但原告张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海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周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