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民初5374号
原告: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B169室。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1号(***•**PARK产业园7-123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与被告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财产保全费1349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负担。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