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848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B169室。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1号(***•**PARK产业园7-123A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与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苏0508财保8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0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