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848号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B169室。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1号(***·**PARK产业园7-123A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07.0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0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9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