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848号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住所地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B169室。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湖南**(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1号(***·**PARK产业园7-123A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07.0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栩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07.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49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