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601号
原告: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
被告:徐某,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实收728元),公告费600元,由宁夏华西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陆天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白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