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1901号
原告: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砖渠新村8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理会,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朝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7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计311元,由原告谢玉梅负担。
审 判 员 郝康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金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