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兴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水木菁华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兴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02民初3316号
原告盐城市水木菁华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兴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水木菁华园林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兴泰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水木菁华园林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玲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郝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