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5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88号。
负责人:张志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彬,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皓琦,男,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徐东,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原审被告:王莉利(系徐东之妻),女,1976年5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原审被告:徐猛(系徐东之弟),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被告:徐梅(系徐东之妹),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原审被告徐东、王莉利、徐猛、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1)苏09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