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民初5363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高新技术产业区振兴路**盐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羊中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夏韬(实习),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王莉利,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徐猛,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徐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王艳,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告:梁元权,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唐为忠(实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桃林建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古河镇兴镇路**div>
经营者:孙晶晶,女,1980年6月12日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锐幕墙有限公司、**、王莉利、徐猛、徐梅、王艳、梁元权、阜宁县桃林建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原告盐城市宁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登太
人民陪审员 凌继顺
人民陪审员 杨宏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玉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