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与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
被申请人: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被申请人: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王沙地。
被申请人:***,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一
关于本院受理的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的拆迁款90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冻结期间不得向被申请人以及他人支付。
附:(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1-87755331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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