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安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云,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
被申请人: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
被申请人: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和平村王沙地。
被申请人:姚圣春,男,1951年10月1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申请人:张斌,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鼓楼区。
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圣春、**、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苏1183民初99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圣春、**、张斌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圣春、**、张斌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基特钢有限公司、江苏海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圣春、**、张斌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 静
人民陪审员  夏正霞
人民陪审员  高明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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