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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7某某与某某、上海福道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4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家港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D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翱翔,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349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新宏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55674.5元,退还上诉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55674.5元。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