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295-2号
原告钱海平。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平与被告***、**、张家港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海平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海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钱海平负担。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须正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