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2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5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一、***市人和老年公寓应当支付***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73071*,于2018年1月1日前履行。二、双方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就本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9*,由***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四、如***市人和老年公寓为按照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可就工程款1573071*、诉讼费9479*之和,扣除***市人和老年公寓已履行的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582550*。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18年1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7月23日,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被***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
4、2018年7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目前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8月9日,本院再一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18年8月1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本院张贴了执行公告向周边群众征集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582550*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市人和老年公寓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长力建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